浙江单独二孩政策具体政策
图为浙江原有的生育二胎政策 夫妻双方一人户籍在浙,即可享受“单独二孩” 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浙江
图为浙江原有的生育二胎政策
夫妻双方一人户籍在浙,即可享受“单独二孩”
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第十九条的决定》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(1月17日)起施行。
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一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:“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,已生育一个子女的”。二、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七项。
政策规定,只要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单独子女,一人户籍在浙江,即可享受浙江的“单独二孩”政策;由于“单独二孩”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,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先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、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《申请再生育表》,这份表格会被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,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进行审批,三十日之内会出审批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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